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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4-18
【实施时间】 200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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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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