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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1-04-04
【实施时间】 2001-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2001年卷烟商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成本大于售价:清查出的挂账金额、笔数、年限;确认(逐笔确认)的金额、笔数、年限及发生的详细原因;
  
  (3)汇总同意企业对损失挂账数额的申报处理办法:自行列损益金额、潜亏转明亏金额、冲减权益金额(分项)。
  
  (4)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001年烟草商业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封面、国烟清企01表、02表、03表和附表(附表只限基层独立法人,即县分公司、市区分公司、省公司本部上报)。
  
  未确认损失明细表(按资产类别填列)。
  
  项目名称
  
  损失金额
  
  未确认原因
  
  备注
  
  有关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和总结
  
  为能保质保量完成商业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以利于全行业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资金核实完成后,国家局将对各省清产核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同国烟财[2000]211号。
  
  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推倒重来,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防清产核资工作走过场。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清产核资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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