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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3-14
【实施时间】 200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通过疏通国际业务的IP网关呼叫国外用户
  
  主叫方向主叫用户(固定用户)收取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或向主叫用户(移动用户)收取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IP电话业务经营者与主叫方不结算。
  
  第五章 主、被叫方与转接方的通话费结算
  
  第十三条 当两个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第三方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以下简称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时,如果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并且转接时不使用转接方的其他交换机的,主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
  
  如果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不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或者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虽由主叫方投资建设,但转接时必须使用转接方的其他交换机的,主叫方应向转接方支付转接费Z元/分钟。
  
  被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
  
  第十四条 当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时,主叫方应向转接方支付转接费Z元/分钟。被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主叫方与被叫方的结算由双方商定。
  
  当某一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与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时,转接费标准由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商定。
  
  第六章 其他费用的结算
  
  第十五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移动用户拨打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免费紧急特服业务(110、119、120、122),原则上不结算。
  
  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查号台、障碍台、电信业务查询处理台、政府公务类服务台、寻呼台、各类信息服务台、报时及天气预报等,下同),主叫方应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主叫方应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支付X元/分钟。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国内异地各种业务台,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结算。
  
  第十六条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未覆盖到地区的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暂时不结算。
  
  第十七条 移动用户作被叫时,按被叫用户归属地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拨号(163、165、167、169、171等)上网产生的通信费、网络使用费、互联网骨干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之间互不结算。
  
  第十九条 卫星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信网的通话费结算,参照本办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章 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
  
  第二十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呼叫固定用户,按当地本地网营业区内和营业区间的计费时间单位和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若双方的通话费标准不同,以较高的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每次通话以一分钟为单位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每次通话以一分钟为单位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以6秒钟为单位结算,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
  
  结算地点为互联点所在的城市,也可由互联双方商定。
  
  第八章 网间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第二十二条 本地网范围内通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主叫方为结算的计费方,被叫方为结算的核对方。
  
  当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未直接相联,其网间业务通过转接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时,主叫方为结算的计费方,转接方为结算的核对方。主叫方与被叫方的计费与核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三条 国内长途电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为结算的计费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核对方。
  
  第二十四条 国际电话费结算的计费与核对
  
  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计费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结算的核对方。当国际电话呼叫使用了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路时。国际电话业务经营者和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分别为结算的计费方和核对方,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和被叫方分别为结算的计费方和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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