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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强准运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卷烟(包括雪茄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所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准运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通知要求如下: 一、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运输,启用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同时启用2000版准运证。启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单位,应使用2000版准运证,遇有系统出现故障或打印程序错误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使用98版准运证。自2001年2月1日零时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单位,必须使用2000版准运证。2001年2月1日零时前签发的98版卷烟准运证,在准运证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2001年2月1日零时后签发的98版卷烟准运证无效。 二、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关于开证原则。1、必须以管理系统中储存的合同或调拨单等信息为开证依据。2、一份合同或一份调拨单,只能开具一张准运证(出口合同除外)。3、必须由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二)关于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登录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国家局为每个经过审查同意的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准运证的单位,分配一个登录系统的用户名。每个用户有四个具有不同用途的登录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时,使用分配的密码,以后可以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为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各开证点的开证人员应相对固定,对分配的用户密码要妥善保管,定期上网更改。 (三)关于卷烟的牌号、规格和数量。根据调拨单开具准运证时,卷烟的牌号、规格和数量不得调整。根据合同开具准运证时,卷烟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可做适当调整,但必须有供需双方的协议,并符合下列原则:1、商商交易的不得调整。2、是本合同内的卷烟品牌。3、调整总量(合同内所有卷烟牌号、规格增加数的总和)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数的30%。4、调整后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数量。进口卷烟和出口卷烟合同不适用上述调整原则。 准运证开具的卷烟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数量,但可以少于合同签订的数量,合同中未执行的部分不得作为再开准运证的依据。实际运输的卷烟牌号、规格、数量等以准运证为准。 (四)关于计量单位。国产卷烟、雪茄烟和进口卷烟的运输以“箱(5万支)”、“件(1万支)”为计量单位。异型包装的,以实际包装单位作为计量单位,并在准运证的备注栏注明。进口雪茄烟的运输以“支”为计量单位。 (五)关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发货地和到货地。准运证上的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发货地和到货地,必须与合同或调拨单上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得修改。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发货地的,开具准运证时,由开证人员根据申办情况添加;本通知印发后签订新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发货地。到货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卷烟最后运达的地点。 (六)关于进口卷烟。进口卷烟的国内销售,一律纳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的卷烟交易合同管理系统(不占国家局核定给各省级烟草公司的卷烟调入计划)。进口卷烟由口岸公司运输到内地需方公司,应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订与国产卷烟相同的购销合同(不收交易费),需方公司必须是省级烟草公司或卷烟销售公司。根据购销合同签发准运证。 鉴于进口卷烟只限在上海、深圳、大连、厦门四个口岸报关,为方便准运证的签发,国家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上海、深圳、大连市和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代国家局签发进口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签发准运证时,调出方非上海、深圳、辽宁、福建烟草进出口公司(辽宁、福建烟草进出口公司分别设在大连和厦门)的,应在准运证备注栏注明报关地,以便确定发货地点。非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烟草商业企业之间相互调剂进口卷烟的,按国产卷烟的商商交易程序进行,准运证由国家局签发。 (七)关于出口卷烟。出口卷烟的国内运输,必须使用准运证。鉴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情况,出口卷烟仍使用大合同。合同信息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录入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开证时由系统控制总量,逐次递减,直到开完为止。实际运输时,合同复印件与准运证同行,但复印件上需标注实际运输的数量,并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出口卷烟的产品库单列,不受国内卷烟交易的产品牌号限制,但准运证上的卷烟牌号应与实际运输的卷烟牌号一致。出口卷烟需异地放射杀菌的,开证时在准运证上备注放射杀菌的时间和地点,并适当延长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出口卷烟的合同有效期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