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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部电[2000]27号
【颁布时间】 2000-02-01
【实施时间】 2000-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3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失效]

[接上页]

  3.1.8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1.9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指自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1.10电信企业应当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电话查号准确率应达到95%。
  
  3.1.11公用电话代办点应当按照电信企业要求设置规范标志,张贴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具,按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并接受电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3.1.12发生固定电话重大通信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固定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3.1.13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3.2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标准
  
  3.2.1信息台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内容计费标准。用户拨通信息台后,信息台应当免费向用户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3.2.2信息台播放的引导音不得收费。
  
  3.2.3信息内容应当健康、准确。信息准确率应当达到95%以上。对于经常变更的信息,应同时向用户说明该信息的有效时间。
  
  3.2.4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3.2.5信息台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免费提供信息收费清单。
  
  3.3数字蜂窝移动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3.3.1电信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3.3.2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3.3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3.4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指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3.5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等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3.6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由本移动通信企业原因造成,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指用户向电信企业申告障碍时,至障碍排除、恢复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3.3.7由于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3.3.8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3.9发生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3.3.10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3.4无线电寻呼服务质量标准
  
  3.4.1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向寻呼用户说明其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3.4.2无线电寻呼购机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无线电寻呼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至寻呼机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3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4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4.5寻呼话务员应当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
  
  3.4.6寻呼台要为寻呼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
  
  3.4.7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当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3.4.8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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