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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增补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州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兴业。” 三十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电信、邮政、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行以畜牧业为主,农牧结合,调整结构,发展农村牧区特色经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加快农村牧区的城镇化进程。” 三十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增补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即:“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草原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草原”。 三十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三十六、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本地区民族风情、民俗、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合理开发,逐步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新兴产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 三十七、第五章标题“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修改为“社会各项事业”。 三十八、原条例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 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终身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为弱智和残疾儿童,制定特殊教育政策,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四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采取助学金、奖学金和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帮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义务教育,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多渠道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四十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所需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四十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技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四十四、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民族的、传统的、大众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民族理论、历史、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它重要民族文化遗产。” 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事业。” 四十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开展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老年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四十七、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四十八、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