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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2004-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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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老人和遗弃婴儿。”
  
  五十、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优待、鼓励州外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五十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优待。”
  
  五十二、原条例第四章“财政管理”调整为第六章,修改为“财政金融”。
  
  五十三、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安排。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的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3%设置机动金;根据当年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
  
  机动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预算支出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开支;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五十四、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自治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五十五、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不得自行制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五十六、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政策和财政贴息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五十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五十八、增补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即:“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五十九、原条例第六章“民族关系”调整为第七章。
  
  六十、原条例第五十四条调整为第六十条。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条第二款,即:“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原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改革或摒弃陈规陋习,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六十一、原条例第五十五条调整为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原条例第五十六条调整为第六十二条,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即:“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六十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原条例第五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六十四、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定期检查州内各单位对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六十五、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六十六、原条例第七章“附则”调整为第八章。
  
  六十七、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即:“每年八月九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每年八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宣传月,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六十八、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即:“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六十九、原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调整为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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