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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信报箱,是指用户依照规定设置的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 (二)信函,是指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 具体内容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 (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印有“内部 ”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国务院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