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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1996-03-01
【实施时间】 199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6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接上页]

  4.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5.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6.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7.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出售后7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2.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3.“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4.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2.产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或修理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3.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销售者为消费者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5.“性能故障”的释义同第九条第3点。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修理期限及有关责任的规定。
  
  2.因产品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原因。销售者凭修理者提供的证明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调换产品后,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锡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该产品及其相应的费用,无权向销售者、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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