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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刘忠德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繁荣和发展音像事业,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 第二章 审核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音像制品和国产文艺类音像制品的内容实施审查,提出准予或不准予出版、复制、进口的意见; (二)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提出删剪修改意见; (三)委托有关部门代行审查除进口的音像制品以外的音像制品; (四)将审查的音像制品情况,分别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 第六条 审核机构下设音像制品专家审查委员会(下称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由审核机构聘请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设办公室。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接收、受理送审音像制品的申请报告、全套报审材料及节目样带; (二)组织、安排审查委员会审查音像制品; (三)将审查委员会书面审查意见在2日内报送审核机构; (四)组织、安排审查委员会对需删剪修改的音像制品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按本条第(三)项的要求报送审核机构。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八条 进口音像制品审查: (一)具有进口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将拟进口的音像制品样带,按规定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出版单位将样带和全套报审材料报审核机构审查。全套报审材料包括:引进海外文艺音像制品报审表、版权证明书及授权书、版权贸易协议、著作权认证部门的认证材料及初审意见。 第九条 国产音像制品审查: (一)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和中央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文艺类音像制品,由审核机构分别委托其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10日内,由审查部门将样带和审查意见、版权证明材料报审核机构备案; (二)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和中央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文艺类音像制品,由出版单位主编(或者编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10日内,由出版单位将样带和审查意见、版权证明材料分别报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外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由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在接到申请报告和全部报审材料及信号清晰的节目样带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仅受理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和音像制成品进口单位报审的音像制品。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应当将音像制品的审查情况分别报送广播电视电视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对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宏观调控,发布出版目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放《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章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整体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出版、复制、进口: (一)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 (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三)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四)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五)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第十五条 基本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在个别情节和画面上有下列内容的,删剪这些内容后可出版、复制、进口: (一)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直接显露男女生殖器官和女性躯体裸露至乳房以下的画面,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