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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宣扬性开放、性自由,违反公共道德规范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未成年人仿效的; 4.与剧情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接吻、爱抚等具有挑逗性,没有艺术价值的画面; 5.赞赏性表现或具体描写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情节和画面的; 6.刻意表现或过多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艾滋病等; 7.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8.含有色情意味的背景音乐及动态效果。 (二)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足以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2.具体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3.表现血腥、残酷、恐怖、吸毒、赌博等刺激性较强的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或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的。 (三)夹杂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与剧情无关的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及长时间的烧香、拜佛等场面; 2.宣扬封建迷信、因果报应及鼓吹宗教至上的情节; 3.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传播迷信语言的;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 (五)宣扬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 (六)完整节目中插有商品广告的画面; (七)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 (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整体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 1.淫亵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七)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述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藐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整体上宣扬封建迷信,足以蛊感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主题思想平庸,艺术创作粗糙的。 (十)有违反国家重大政策内容的。 (十一)国家规定禁止出版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