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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4]第44号
【颁布时间】 1994-12-14
【实施时间】 1994-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活动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这是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针对当前卷烟走私的严峻形势,为整顿卷烟流通秩序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及全行业干部、职工紧急动员起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斗争。为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从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反腐倡廉的高度来认识打击走私斗争的重要性。
  
  卷烟走私是非法牟取暴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它不仅威胁着民族卷烟工业的发展,干扰卷烟国际间的正常贸易,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打击卷烟走私活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常抓不懈。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告》精神,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
  
  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开过不久,国务院即以国函〔1994〕110号文件批复了四部门的《通告》,表明了国务院对烟草行业以及专卖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指导和规范卷烟打私工作的重要文件。《通告》重申,对走私、贩私卷烟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惩处;再次强调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对无证经营进口卷烟,为走私、贩私卷烟提供便利条件以及不按规定渠道擅自处理罚没走私烟等违法活动,确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在罚没的走私烟上加贴特殊的标记。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告》精神,制定宣传、贯彻《通告》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落实在行动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通告》的高潮。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推动行业内外卷烟“打私”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打击卷烟走私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通告》对公安、海关、工商和烟草专卖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通告》规定的精神,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各级烟草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卷烟走私活动。同时,要做好罚没走私烟的处理工作。发现在打击卷烟走私活动中犹豫、观望、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打击不力,甚至参与走私或为走私活动提供方便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继续清理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顿卷烟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4〕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卷烟自由批发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办卷烟批发市场,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审批。针对一些非法存在的自由卷烟批发市场已成为走私烟的窝藏点和集散地的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和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端掉走私烟窝点,堵死贩私渠道。
  
  (三)加强进口卷烟运输环节的管理,坚决查处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跨省及省内运输进口卷烟准运证的开具权限和程序管理,对越权或不按程序开具准运证,为非法运输走私烟提供便利的,依照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严格执行《通告》规定,妥善处理罚没走私烟。
  
  根据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防止通过收购和处理走私烟使走私活动合法化,各部门查没的走私烟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处理罚没走私烟是卷烟“打私”工作的继续,要把罚没走私烟的处理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按规定渠道流通,以彻底扭转目前市场上走私烟泛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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