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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4]第44号
【颁布时间】 1994-12-14
【实施时间】 1994-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活动的决定

[接上页]

  (一)抓好烟草拍卖行的设立和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需要,在有关地区设立若干个烟草拍卖行,拍卖各执法部门罚没的走私烟。烟草拍卖行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领导和管理。拍卖行的工作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和《通告》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各拍卖行必须严格执行。
  
  (二)罚没走私烟的竞买单位,必须是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即《通告》中规定的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
  
  (三)罚没走私烟的零售及代销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省级烟草专卖局发放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并实行亮牌(证)经营,公开销售。
  
  (四)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在拍卖、批发或代销前,必须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包装上加贴“罚没走私烟”字样的标记。箱包装上的标志由拍卖行加贴;条包装上的标志由购进卷烟的持有“处理罚没走私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或代销点所在地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加贴。凡是没有标志的走私烟,即使是有关部门查没的,仍可视为走私烟作再次没收处理。
  
  (五)严格控制和管理“罚没走私烟”标志。在处理的罚没走私烟上加贴特殊的标志,是《通告》的规定,是区别处理走私烟合法与否的重要界限之一。标志的格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作,并统一向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发放。各级烟草专卖局一定要严格标志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出了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拍卖行属中介服务机构,拍卖物所有权属于原查没单位,其拍卖款扣除所需费用后,退还原查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交给定点企业代销的,其销售款扣除代销所需费用后全部返还原查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罚没的走私烟在拍卖或代销前,必须经法定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假冒、劣质卷烟,退回原查没单位,并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八)在未设立烟草拍卖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部门罚没的走私烟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烟草专卖部门收购处理,或交给定点企业代销。其收购价格由各地烟草专卖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根据《烟草专卖法》和《通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对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进口卷烟或不按规定渠道进货,无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经营非法进口卷烟、烟草拍卖行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走私烟拍卖给无“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不按规定将罚没的非法进口卷烟批发给无“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等行为,按照《通告》第三、四、五和六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要继续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发现线索,一追到底,彻底查清。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震慑少数犯罪分子。
  
  贯彻落实四部局《通告》精神,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活动,是烟草专卖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一定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做好这项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族卷烟工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卷烟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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