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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节工作,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隶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要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