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计[1994]第36号
【颁布时间】 1994-05-03
【实施时间】 1994-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8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兴办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各二级公司:
  
  加速发展烟草行业的第三产业,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企业结构;安置富余人员,增强经济实力和烟草行业的发展后劲,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烟草行业在“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方针的指引下,大部分企事业在发展第三产业方面开始起步,有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企业中,“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还没有根本改变,企事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当多的企事业,冗员众多,包袱沉重。加快发展全行业的第三产业,使之与原企事业分离,是转换企事业机制、调整结构的一条重要途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务院原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原则,现就烟草行业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烟草行业发展第三产业的基本原则
  
  烟草行业的第三产业系指多种经营。烟草行业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方向,一是为烟草行业服务的产业;二是投入产出周期短,能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产业。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基本方针。烟草行业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目的是,为深化行业改革、扩大行业经营范围、分流富余人员,为卷烟生产、烟叶加工、烟机制造、生产经营服务。烟草行业各单位在认真抓好“两烟”生产和销售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优化企事业组织结构;将部分承担社会职能的辅助部门划分出去,界定产权,独立经营,有偿服务,面向社会,减轻企事业的负担,将企事业的富余职工以及闲置设备、厂房、场地等向第三产业转移。
  
  (二)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经济效益差、产品无销路的企业,经国家局同意后,可整体或部分地转为第三产业;鼓励第三产业的企业实行行业内联营、兼并。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非生产经营的)设施条件和人员,开发与创办各种科研、信息、咨询、仓储、运输、零售、修理、旅游、宾馆、饮食、副食基地等服务设施。
  
  (四)兴办第三产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防止一哄而起、不讲实效的盲目性;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五)兴办的第三产业,一律不得从事卷烟批发和烟叶等专卖品的经营业务。
  
  二、烟草行业兴办第三产业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改革企业内部机构、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第三产业,应为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事业内部的各类后勤服务机构和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一些原为安排富余人员的各类辅助车间、分厂(不包括专卖品生产)也可分离出来独立经营,面向行业和社会。
  
  (二)根据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责任形式。对全民所有制的第三产业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其经营自主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第三产业和合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也可以采取经批准将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分期抽回资金,并按规定收取资产(资金)占用费的办法。但是,必须界定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经原单位同意,鼓励富余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兴办第三产业,也可以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兴办股份合作制第三产业。
  
  (四)经原单位同意,允许企事业富余人员采取离职等形式兴办第三产业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三、有关烟草行业兴办第三产业的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制度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预算内烟草企事业出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不论采用合资、投资、参股等形式,均需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理顺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实体的首任厂长(经理),可以由原单位委任,也可以通过招标、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不强求对口,但要健全管理制度,机构要精简,人员要精干。
  
  为鼓励、稳定从事第三产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仍在原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维持不变,以解除后顾之忧。但工资、财务,要与原单位脱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领导干部不能在第三产业内兼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