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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承担。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普通高校名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通过联合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第一批审定的院校名单见附件。 三、要切实保证新生质量。对考生的文化要求,原则上与国内(内地)考生相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确定。各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并根据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资料择优录取,不得擅自录取,不得降低录取标准。 四、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校录取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指标在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内解决。 五、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并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命题依据。 六、考试规则另行制订。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统一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事宜另行规定。 九、有关各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今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如无变化,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 十、自1992年秋季开始,除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外,各高等学校一律不接受华侨、港澳、台湾省的学生作为进修生、插班生、旁听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者;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由内地(国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不满一年者不得报考。 2.时间 4月15日至5月31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776581);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571445或571550);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8344403);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365元(1992年不变值)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1992年以后,报名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30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5月31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考生可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医药学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和医药学类各专业可以兼报,但需参加医药学类科目考试。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各类别满分以该类别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计算,即文史、理工类满分为500分,医药学类满分为600分。 以《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2.时间 每年6月的第三个周末至第四个周一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 日期时间科目 第1天9:00-11:30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