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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80]交公路字2471号
【颁布时间】 1980-11-22
【实施时间】 1981-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64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失效]

[接上页]

  3.每一全票,可免费随带身高一米一以下的儿童一名(不供给座位),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票.
  
  4.病员旅客需要躺卧时,按实占座位购票.
  
  5.凡新闻记者和执行防汛、防疫、抢险、救灾、侦缉案件、追捕犯人等时间性较强的紧急任务,持有证明者,可优先购票.
  
  6.售票时间、 地点和方法, 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售票时间应根据需要尽量延长.售票方法应采取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定票、上门送票、流动售票等多种方法.
  
  第八条 乘车
  
  1.旅客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要验票.2.酒醉或神经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已购票,可予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第九条 签证改乘
  
  旅客不能按票面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签证改乘.签证后仍不能乘车者,按退票处理.
  
  第十条 误乘和漏乘
  
  1.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旅客愿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
  
  2.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 经核实后, 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负责赔偿.
  
  3.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 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 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遗失车票
  
  1.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
  
  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
  
  2.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
  
  第十二条 补票
  
  1.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2.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3.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
  
  第十三条 退票
  
  1.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2.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
  
  第十四条 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
  
  1.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2.班车中途发生故障, 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 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
  
  3.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 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 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 免费送回, 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
  
  4.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
  
  5.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
  
  6.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十五条 小件物品寄存
  
  1.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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