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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方针的推动下,海峡两岸各项交流日趋频繁,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峡两岸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89]6号文件)中规定:“我方人士除因私赴台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外,对临时派遣去台或应邀访台,均需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根据上述规定,为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赴台交流,加强审批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个人和团组赴台进行经贸活动和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即通称的公务),均执行本规定。 二、各界人士和团组因上述活动赴台,一般应当由台方相应的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和办理入台手续,并要求台方:(1)邀请书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反共或歧视性内容;(2)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3)保证我赴台人员在台的安全和来去自由;(4)不得强迫或诱骗我赴台人员做违反本人意愿的事。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专门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活动的组织和有“中华民国”以及带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涵义的机构邀请。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须了解台方邀请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资信以及邀请目的等基本情况,并向上级单位如实报告。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峡两岸交往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0]14号文件)规定,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在应邀时应向台方表明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担任的行政职务。某些因交流工作需要急需入台的共产党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和国务院台办批准,可不主动表明政治身份。赴台人员不得填写脱离上述组织的“宣告书”,不得填写台方有歧视性内容的表格。 以民间身份赴台进行上述活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在党、政府、军队机构中担任副部长级以上现职人员,赴台证件应当由台方接待单位代办和保管。 三、被邀请人或团组接到台方邀请后,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台工作机构同意立项再答复对方,并抄报国务院台办。重要的赴台项目,应当商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再立项。在选择赴台交流项目时,要贯彻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的原则,先立项,再选人。赴台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我方选定并商台邀请方同意,不能听任对方指定。赴台时间一般以不超过十五天为宜。在收到入台证件影印本后,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以上人员、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征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共中央对台工作小组或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赴台,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台办或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上报审批材料包括:(1)台方邀请函和邀请人、邀请机构的背景与资信情况;(2)入台证件和在台主要活动日程;(3)人员政审意见。 (三)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赴台,参照国务院外事办公室1991年发的《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审批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外办[1991]8号)办理,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赴台进行上述活动的人员持国台办批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台手续。 四、上述赴台人员的制装以及在台生活费用,由财政部规定。 赴台经费和用汇额度列入各单位出访经费和用汇计划预算。 五、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对台工作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要帮助赴台人员和团组对入台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出对策方案,帮助他们了解岛内的情况和我对台方针政策。 六、赴台人员应当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和高度警觉;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在学术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理服人;在交流中实事求是,发挥优势,取长补短,注重实效。 在台期间,不要与台湾以反共为招牌或情报、“台独”组织接触,避免参加政治上敏感的活动,尽量回避旗、徽、歌等问题的场合,不参加在台举办的各项国际活动(特准的除外)。原则上应当婉拒台湾当局高级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在台政府机构接见,如有特殊考虑,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台办审批,但高级官员以政党或以学者身份在政府机构外会见时可不回避。接受记者采访时,可结合本人身份和专业多谈与赴台交流项目有关的事情,尽可能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要遵守纪律,增强保守国家机密的观念,严防台湾情部部门套取情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