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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2]第2号
【颁布时间】 1992-02-11
【实施时间】 1992-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去年七月份以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为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烟草行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现将《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1990〕20号)和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烟草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以深入学习宪法为主,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普及有关基本法律知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地学习有关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烟草行业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
  
  具体要求是:
  
  (一)在广大烟草系统干部、职工中,继续深入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常识,强化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国家稳定,保证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县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以上领导干部,既要学习、掌握与烟草专卖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树立依法办事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三)坚持学用一致、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树立一批依法经营管理,依法治厂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
  
  二、对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国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重点对象是:
  
  (一)县级烟草专卖局以上的领导干部。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和企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三、内容:
  
  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主体,在继续深入学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同时,按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重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见附件二)。各地继续做好《烟草专卖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步骤:
  
  本规划规定的烟草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分三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到一九九二年二季度底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二是广泛深入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学习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三是组织编写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和参考资料。四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实队伍、培训骨干。五是组织试点,并注意总结试点经验。
  
  (二)组织实施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内容、措施、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在普法对象上,可先安排重点对象学习,后安排一般干部、职工学习;在内容上,可以有重点地先学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急需学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考核验收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采取分级、分期、分批的方法进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主管部门分期分批考核。第一阶段重点考核基本法律知识;第二阶段重点考核专业法律知识。在每一个阶段,根据不同对象,先考核重点对象,后考核一般干部、职工。全系统的考核验收总结工作在1995年上半年完成。其考核标准是:
  
  1.单位考核标准:
  
  ①有明确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实施办法;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有典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②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并经考核合格人数达到85%。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2.个人考核标准:
  
  ①积极参加规定的法律知识学习,经考核合格。
  
  ②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做好本职工作或懂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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