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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9]59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调动中央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评选表彰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和一线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应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甘于奉献,品德高尚,堪称楷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改善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扭亏脱困、提高效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控制投资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创立自主品牌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转化、企业核心技能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培养专门人才、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应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高、财务状况好,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清正廉洁,职工队伍职业道德优良、能力素质过硬,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五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的个人和集体,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原则上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
  
  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或者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及时给予表彰。
  
  第八条 定期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表彰人数的10%以内。中央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评选范围,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名额根据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和集体数量确定,推荐对象一般从本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中产生,重点向基层、生产经营科研一线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的人员和集体倾斜。
  
  第九条 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个人或者集体,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或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所在单位党组织审定拟推荐对象,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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