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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企业集团党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在本企业集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将拟表彰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定期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组成临时性评选机构,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审批。 对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推荐的先进集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地税、国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的企业负责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公布表彰决定,其中,对先进个人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先进集体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本企业为主,主要任务是: (一)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科研一线培养、选拔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 (二)组织学习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模范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了解和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他们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四)积极推动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建立劳动模范的培训、疗(休)养等制度; (五)建立劳动模范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劳动模范调离原单位、入学深造、长期出国、离退休、去世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