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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9]59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企业集团党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在本企业集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将拟表彰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定期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组成临时性评选机构,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审批。
  
  对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推荐的先进集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地税、国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的企业负责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公布表彰决定,其中,对先进个人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先进集体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本企业为主,主要任务是:
  
  (一)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科研一线培养、选拔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
  
  (二)组织学习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模范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了解和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他们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四)积极推动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建立劳动模范的培训、疗(休)养等制度;
  
  (五)建立劳动模范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劳动模范调离原单位、入学深造、长期出国、离退休、去世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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