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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宗教旅游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力度不够,对当地寺院宫观、旅游景区的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安全隐患和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扰乱了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专门作出了重要指示和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委联合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保护资源和环境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宗教文化资源和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是引导旅游发展、文化传承、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方式的具体措施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旅游场所的文明、安全、环保和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 规范燃香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综合性强的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 (一)建立分工负责的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制定工作措施。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对规范燃香活动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进行专项部署。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三、主要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各地宗教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指导。 (二)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在九华山、峨眉山、普陀山、五台山、雍和宫、寒山寺、灵隐寺、少林寺、灵山景区、武当山等著名宗教旅游场所开展文明燃香试点。 (三)引导旅游景区提升发展质量。旅游部门要将规范燃香活动,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全国各宗教名山名寺、名胜古迹和宗教旅游景区的示范作用,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宗教旅游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旅游景区竞争力和发展质量。 (四)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各地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