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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口发[2007]10号
【颁布时间】 2007-08-31
【实施时间】 2007-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委、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制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成果,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国家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对象和内容
  
  举报对象为我省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有奖举报内容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下列事项: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未主动申报的;
  
  (二)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违法违纪生育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四)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
  
  (七)违反规定发展超生人员为共产党员和提拔任用违法违纪超生干部或违规录用、聘用超生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地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基本事实、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和匿名举报的除外)。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可将本人举报信自编一个五位数的代码和一个六位数的兑奖密码,并妥善保存。
  
  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既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又对被举报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滥造,更不得恶意举报。
  
  第四条 受理程序
  
  (一)举报受理。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我省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辖区内乡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之外的举报案件。
  
  有奖举报的受理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专人负责。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转送,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对举报事实及调查线索基本清楚的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要注重实事求是,不得道听途说,在了解、掌握案件真实情况的同时作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
  
  (三)案件查办。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取证结论及其处理建议送达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办。各查办单位或部门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查办结果。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或责成市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查办不力或行政不作为的单位或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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