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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漯政办[2007]130号
【颁布时间】 2007-08-30
【实施时间】 2007-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漯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2006年10月以来,我市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改善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为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要求的落实,按照监发〔2007〕5号及豫监发〔2007〕14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市在2007年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以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抓紧研究部署,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排除干扰和阻力,依法履行职责;要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对于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以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加强督查,确保处理到位。
  
  二、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
  
  要组织和督促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上报(相关报表见附件1、附件2)。二是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进行再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对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强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加强督促落实。“回头看”检查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在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的同时,要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填报《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5),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即将组织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采用下查一级的方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带动和促进县(区)级办案。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6)。
  
  四、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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