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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监办[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8-30
【实施时间】 2007-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监察委、市监察委各派驻机构、市监察委机关各室、市特邀监察员: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市监察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洁勤政,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和中央统战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特邀监察员是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察委)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或代表性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和审核、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年龄适当,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或按照市监察委的安排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理论、法规、政策的讨论、研究,为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与市监察委安排组织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监察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对本市各级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和听取市监察委的工作部署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获得与行政监察业务有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参加行政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六)享有市监察委赋予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有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职务秘密;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各项特邀监察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七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一)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人选,由市监察委向有关组织发函商请协助推荐。按推荐程序和聘任手续的有关规定,商请推荐时,应提出明确的聘请人选要求,说明聘请目的和聘请单位的监督职责。各推荐组织也应以正式函件推荐拟同意聘任的人选名单,送市监察委审定。
  
  (二)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推荐人选,按有关规定,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意见,由统战部协助考察和推荐。
  
  (三)市监察委干部管理室负责对推荐的人选名单进行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监察委审定。市监察委对审定同意聘任的人员,以函告方式答复有关推荐组织,并抄送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凡涉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聘任人员,同时抄报市人大和市政协备案。
  
  (四)市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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