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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安监办字[2006]159号
【颁布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6-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煤矿事故通报的通知

[接上页]

  一、坚决防范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的思想倾向。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警觉、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勤勉努力,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要针对冬季煤炭供需旺盛,煤矿企业容易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国有重点煤矿要切实落实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的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照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和先进单位的经验,针对薄弱环节,认真解决习惯性违章的突出问题。各类煤矿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通风和瓦斯管理。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瓦斯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监控设备要每天进行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认真、科学地分析监测数据和瓦斯报表,查找瓦斯超限及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管理人员发现井下作业地点突然停风和瓦斯超限时,必须下令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井下的瓦检员、安全员发现有停电、瓦斯超限现象时,有权下令撤出人员;井下工人发现停电、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涌出时,要立即报告,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
  
  三、切实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煤矿必须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系统,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负荷,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连续安全供电;主要通风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必须采用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管理,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要设计好、维护好、使用好,不得随意摘掉闭锁装置。当出现停电时,一定要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送电。
  
  四、强化矿井技术管理。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核定矿井通风、回采、运输、提升、供电、排水等能力,认真复核矿井生产能力,按照核准的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采掘接替工作,充实技术力量,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续等方面的管理。严禁不合理集中作业。科学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职工培训,认真贯彻、严格实施。
  
  五、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冬季生产特点,集中精力、心无旁鹜,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要着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打击取缔非法采矿窝点,防止非法、违法采煤行为滋生。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特别是加大对改制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立即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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