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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并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名推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推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市名推委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荣誉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报送获奖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价原则和评价纪律,严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名推委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