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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6]25号
【颁布时间】 2006-11-10
【实施时间】 2006-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
  
  (二)按照《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德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在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德州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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