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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就本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政府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审查和备案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审查。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新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其他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市政府国资委或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的章程需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三)公司章程的审核 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还需提供公司原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市政府国资委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待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文本五份和电子版文档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复。 第六条 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备案按照下列要求程序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前,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政府国资委审查。市政府国资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 (二)公司章程备案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将生效的公司章程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和《监管办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