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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自2007年至2010年,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以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由其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命名的中华老字号本市主体,从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的资金要用于商标权主体宣传、战略实施、网站建设和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本着减轻商标注册人负担的原则,刊登小幅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申请公示或认定公告。 (十五)商标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可以在公司制企业中作价入股。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主体以商标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十六)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主体,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服务和劳务,贷款担保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十七)鼓励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组织商标知识和商标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建立商标专业人才库,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发展商标代理、评估、策划等中介组织,规范商标中介行为。 (十八)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共同搞好商标工作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宣传,总结推广商标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商标工作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