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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5-19
【实施时间】 2008-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中卫市2008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中卫市2008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中卫市2008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
  
  (市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全市纠风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全市纠风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深化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取得新成效,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今年,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一个确保”、抓好“三项基金(资金)监管”、深化“三项治理”、纠正 “三个方面的问题”。
  
  三、落实措施
  
  今年纠风工作任务多、内容新、要求高,各县、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县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县纠风办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监督检查贯穿于纠风工作的始终。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参与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专项检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予以总结推广。
  
  (三)强化案件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县各部门要把专项检查与明查暗访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要围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要对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注意跟踪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从快查处、按时办结、及时反馈。要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四)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各县、各部门要适应纠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针对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评议员及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向深入。要紧密结合实际,把纠风工作寓于各项政策措施和业务管理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逐步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同时,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开拓纠风工作新思路,推出纠风工作新举措,创造纠风工作新方法,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附:2008年纠风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2008年纠风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工作项目
  
  任务要求
  
  牵头
  
  单位
  
  参与
  
  单位
  
  监察局
  
  负责人
  
  联系室
  
  确保价格监管措施的落实
  
  价格
  
  管理
  
  各级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强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加强价格监管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加强对价格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
  
  发改委
  
  审计局
  
  监察局
  
  旅游和商务局
  
  卫生局
  
  教育局
  
  蔡国海
  
  执法
  
  监察室
  
  抓
  
  好
  
  对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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