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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围绕生态保护的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精神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避免和减轻生态破坏。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推动全市环境监察机构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和基本工作制度的建立,促进生态环境监察的法制和执法机制建设,强化环保监察的统一监管职能,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在我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针对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特点,以资源开发项目和开发活动(包括矿山、土地、水资源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生态建设等)、自然保护区 、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生态功能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等领域为重点,展开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通过查处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案件,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步骤及期限 试点工作从2008年5月起,到2009年12月止。 (一)2008年5月-2008年8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在生态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试点监察区内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数据库或档案。 (二)2008年9月-2009年6月为监察、整改阶段。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确定重点监察目标,进行规范的生态环境监察,对违反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事件,强化监督,限期整改。 (三)2009年7月-12月为工作总结阶段。认真总结生态监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有效的生态监察方式,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监察的程序和方法,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加强领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 组长:贾联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建堂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补庆 市经委副主任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焦金生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王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建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副局长 毕玉柱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楚 市旅游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 办公室电话:0356-2022598。 2、明确职责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建立检查、巡查和督办制度,违法行为处理报告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区防治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采石及毁林等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查到的属环保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立即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试点的现场监察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各有关市县区的环保监察机构即时进行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