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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07]134号
【颁布时间】 2007-08-24
【实施时间】 2007-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拉萨市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增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众利益,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的角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做好药品监管各项工作。
  
  二、恪职尽责,认真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加强领导,理顺机制,明确职责。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切实落实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二是要制定药品安全评估体系,认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药品安全评估,针对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实施。三是要支持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营造药品市场安全、和谐的法制环境。四是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藏食药监办[2006]283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系统,确保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消除危害。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药品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13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06]165号)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督促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促进合理用药;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深挖犯罪网络,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的治理整顿
  
  (一)继续整治药品生产环节。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近年来曾有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投诉举报多的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中暴露出问题较为严重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增剂型、品种、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药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完善药品生产日常监管体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诚信档案,引导企业遵法守法。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改正。积极探索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的质量责任和药品安全首要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药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继续整治药品流通环节。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拉萨市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和近期自治区纠风办公室在部分地(市)医疗机构的调研工作中,发现部分县人民医院、乡卫生院和社会诊所内有不同程度的过期失效药品,对辖区内广大患者使用药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做好狠抓药品经营源头治理和清理各县(区)医疗机构过期失效药品工作;二是要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尤其是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取得的成果,严厉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药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出租、出借柜台等扰乱流通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加强对土特产、中 (藏)药材的监管力度,鼓励和引导中(藏)药材经营户向规范化、企业化经营发展;四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藏政办发[2006]119号),组织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农牧区“两网”建设工作,积极向全市范围内推广药品“两网”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使“两网”建设覆盖更多县(区),惠及更多农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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