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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示精神,构建大调解格局,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韶关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省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现场会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围绕“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这一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积极探索在我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新举措,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在300人以上运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职工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设立调解办公室;在有分厂的企业总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厂设立二级调委会。 (二)在300人以下运营正常的企业建立调解小组。 (三)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面临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作要求。 (四)工业园区已经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调解小组。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企业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调解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二)协助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三)协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驻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结合调解工作,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及其家属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好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 (五)及时向企业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积极建议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指导所属调解小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七)推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我市“大调解”格局,计划用3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具体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2007年9月。各地深入各企业进行动员宣传,利用与企业领导座谈交流的机会,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业领导对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领导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作用,动员企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好人民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各县(市、区)要在10月底前制订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案,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第二阶段(组建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铺开的办法,在企业分期分批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组建人民调解组织的过程中,要强化指导,提出工作要求,并注意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改进工作,以此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三)第三阶段(验收评比阶段):2009年11月。市将组织验收评比小组对各县(市、区)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面临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纳入验收和评比之列。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社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