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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交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福建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领导机制和政策界限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收费”的总体要求,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遏制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做到依法、规范征收车辆通行费。对各级各部门自行出台的与《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减免行为,同时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通行费现象反弹。 (二)领导机制 建立厦门市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潘世建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主管此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交通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在市交通委。其中,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审计部门要加大通行费专项审计,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维持好收费站的管理秩序,对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机关用车的管理,带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路通行费的各项规定,带头清理纠正“人情车”、“特权车”。 (三)政策界限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我省已按上述政策规定制定了全省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减免征收车辆的明细表(见附件1、附件2),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级各部门自行出台的与上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要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清查阶段(2007年8月底前) 由市交通委负责,对本市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全市减免通行费车辆的底数,填报《“特权车”、“人情车”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对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免征车辆明细表(附件1、2),对不属于减免范围的车辆提交明细资料给联席会议。同时由市交通委对目前仍处于有效期的本市历年来出台的各种关于减免通行费的文件进行清理,提交清单给联席会议。8月底前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凡明细表规定范围之外的车辆一律停止减免,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而后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交通厅。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9月底以前) 各级监察、纠风和交通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以清理特权车、人情车为重点,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交通部门要负责集中收缴和撤消违规发放的各类车辆通行费“减免卡、证、牌”。各级监察、纠风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所辖区域的重点路段开展明察暗访。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或者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依法不应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拒不纠正的特权车、人情车,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