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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文[2007]95号
【颁布时间】 2007-08-20
【实施时间】 2007-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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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辟线索渠道,充分发挥电力、电信、广播影视部门的资源优势,研究制定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及兑现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3.市“三电”专项领导小组每个阶段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三电”专项斗争动态和战果。
  
  (二)严打开路,破案攻坚
  
  1.对现行案件,要严格执行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反应,快速堵控,快侦快破。
  
  2.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逐一落实查办责任,迅速组织查证。对查证属实的,要依法查处。
  
  3.要挂牌督办一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对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未破的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重大案件要逐一摸排梳理,明确主攻方向,组织精兵强将,限期侦破。
  
  4.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逐一上网,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追缉抓捕。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5.对破获的案件,要循线追查,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坚决打掉涉嫌收赃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
  
  6.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依法快捕快诉快审。
  
  7.要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建立地区间办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案件多发的重点线路沿线地区严密布控,架网伏击,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三)重拳治乱,严打销赃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派驻专人,对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加强监督指导,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泛滥的被动局面。要依据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摸清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及小熔炉、小冶炼厂底数,掌握收赃、销赃环节,准确打击违法犯罪,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措施,明确分工
  
  “三电”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1.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要对现行案件,快速反应,快速堵控,快侦快破;对省、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要逐一摸排梳理,落实查办责任,明确主攻方向,组织精兵强将,限期侦破;要对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的案件,一查到底;要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建立地区兼办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案件多发的重点线路沿线的区域严密布控,架网伏击,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抓获一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分子,破获一批重特大案件;要加强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精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综治等部门,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废品金属收购站点,集中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摸清无照经营、违规经营和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及小熔炉、小冶炼厂底数,掌握收赃、销赃环节,准确打击违法犯罪,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要加强严密防范,切实强化“三电”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出租房、闲置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摸排从事此类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建立此类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强化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要指导“三电”企事业单位加强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三电”设施的巡逻防护,建立健全“三电”设施长效保护机制。
  
  2.各级综治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纳入平安郑州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考核,对打击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依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要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协商“三电”企事业单位在重点线路(台站)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企地共建,加大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的保护力度。
  
  3.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4.各级国资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防范违法犯罪不力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情况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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