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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粤司[2006]215号
【颁布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情况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006年7月24日至9月3日, 我省为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首次开展了以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在各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是质量管理评估(下称评估)范围为全省已经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检查2005年至2006年6月前办结的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全省138家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评估,占机构总数的97.9%,专业分类包括法医病理、临床、精神病、物证、毒物鉴定,文书、痕迹、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计算机、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海事类司法鉴定。二是评估的依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司法部令95、96号,及司法部有关分类、程序、鉴定文书的规范性文件等。三是评估内容侧重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环境、内部管理和鉴定程序规范化的评定,一般不涉及对具体案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的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在已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的案件受理、内部复核、疑难案件会鉴、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司法鉴定人出庭、收费、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活动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社会和政法机关的评价等。四是评估分三个阶段、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工作组抽查等形式进行,其中各市组织99.3%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自查、互查,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11个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总数27.0%)进行了抽查,未被抽查的市自行组织了重点核查,最后根据统一的量化标准,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计划作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名册的依据之一。
  
  二、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基本评价。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锻炼管理队伍。在这次质量管理评估期间,陈伟雄厅长曾多次过问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情况。黄武副厅长担任质量管理评估总负责人,并亲自带队到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司明电[2006]92号,下称《通知》)下发后,各市司法局均成立了评估检查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制定了评估方案,负责督促指导鉴定机构的自查和评估工作,并组成有关专业分类资深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逐一进行互查,确保了司法鉴定管理评估工作的按时完成。广州、中山、东莞市局不但召开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分管局领导进行动员部署,而且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进行交叉检查。汕头、肇庆市局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司法鉴定机构。
  
  省厅由黄武副厅长总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领导分别带队,抽调广州、深圳市局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类的资深司法鉴定人组成专家组,分赴11个市参加第三阶段的抽查工作。抗灾任务繁重的9个市自行组织了重点核查。如茂名、河源市局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由分管局领导带队进行了重点核查。韶关市局在灾后重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仍然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了评估工作。湛江市局召开了两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政法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从实践看,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不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对其特点、分类、运作规律和适用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范没有专门研究,通过这次质量管理评估特别是随同专家组检查,可以学习、熟悉司法鉴定行业,从中得到锻炼,有效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水平。
  
  (二)三级评估认真严格,达到预期目的。一是各市司法局收到《通知》后,及时转发,并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并召开司法鉴定所负责人会议,对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以及具体时间作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通过上门或发征求意见函到政法机关和相关行业部门等征求意见,重点了解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及出庭、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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