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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避害与趋利并举,建立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构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影响评估的能力建设,增强对洪涝、沙尘暴、霜冻、干旱、雪灾、雷电、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预警和应急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专业气象服务,州气象部门要与水文、交通、水利、农牧、卫生、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专业防灾减灾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 6、做好气候资源的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气候资源的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有关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适时开展特色农牧业气候区划、公路铁路气候区划和气候资源动态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为制定特色农牧业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根据各地特点,积极开展生态气象监测,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气象评估,为制订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对全州风能、太阳能资源的普查,建成风能、太阳能等资源数据库和资源图谱,评估可开发量,开展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工程的科学论证,做好风电场、太阳能电站选址前期气候资源评估和气候资源变化评估等工作,为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7、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缓解我州水资源紧缺的有效途径,对改善我州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重视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增加经费投入,加快建立海西东部农牧区抗旱人工增雨和环青海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增雨及德令哈、格尔木城市工业用水的三种类型人工增雨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保障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综合业务体系,积极扩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和作业效益。 8、做好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部门要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城市规划等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制定论证程序。开展相关工程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评价气候及气候变化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9、加强雷电灾害防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气象部门要加快建设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积极开展对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的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要认真做好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气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牧区气象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依法管理和规范涉及我州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大对气象基础设施保护和对气象探测、公共气象信息传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雷电灾害防御等活动的监管能力,确保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法制和气象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了解气象、应用气象、支持气象的意识。 (二)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建立气象业务与科研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构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气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科研、业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科研合作机制,加强气象观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气候变化应对、人工影响天气、大气成分分析、气象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开发具有自主创新特点的区域短时灾害性天气和农牧业气象应用技术。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气象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为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