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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渝司办[2006]144号
【颁布时间】 2006-10-26
【实施时间】 2006-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
  
  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决定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好这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积极稳步地推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市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一年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总体上看,我市的司法鉴定工作开局良好、推进有序、稳步发展、初见成效。但在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在《决定》施行一周年之际,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这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一次集中检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的客观需要。组织开展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能否收到成效,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针对目前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司法鉴定的管理水平和方法;对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可靠性,树立“执业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对于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一年来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和我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区县(市)司法局鉴定管理队伍自身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履行管理职责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鉴定人接受教育、培训等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无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组织无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或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超业务范围鉴定,乱收鉴定费、差旅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以支付回扣、介绍费和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等方面的行为。
  
  (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职责、财务管理、收费制度、鉴定流程、案件讨论、质量保障、出庭作证、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聘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三、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执法检查活动从今年10月下旬起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11月10日前,各区县(市)司法局和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学习《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和市局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1日至25日,各区县(市)司法局和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按照“边查边改、查改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要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措施自行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时间表。各鉴定机构应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机制。
  
  (三)检查督促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5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司法局可采取到机构检(抽)查,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法委等上级机关意见,走访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等多种形式对所属有关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市局将把各区县(市)司法局开展执法活动的情况纳入今年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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