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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党字[2006]58号
【颁布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在局域网发布或者在重庆市主要媒体及时发布,涉及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重大事故查处的依据、办事程序、期限、要求的内容,除了通过上述途径发布外,还将上墙公开。
  
  (二)煤矿安全监察决策、政策、措施、统计数据等采取社会公开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内部刊物刊登、公文发送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内部行政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宣布、政务公开栏、公文传递等形式公开。
  
  五、明确政务公开的职责
  
  政务公开统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涉及煤矿整顿关闭、停产整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由局监察处负责,涉及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等事项由局事故调查处负责,涉及中介、培训机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以及内部事项等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凡是没有按照局有关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的部门,除了进行工作考核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根据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政务公开的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和人员,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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