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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苏民纪[2006]10号
【颁布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和对2005年度救灾款物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情况通报

[接上页]

  三是台账完备,档案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十分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乡镇和县两级普遍建有灾民和低保户申请审批表、花名册、资金发放统计表,并建立了电子档案,实行电脑备案管理。徐州、淮安、泰州、宿迁等市加强基础资料管理,以流动现场会和业务培训等形式,统一规范了运作程序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县、乡镇、村三级档案内容齐全,形式统一。赣榆、盱眙、盐都等县、区低保户档案中除了申请书、审批表、身份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增加了入户调查笔录、村委会评议记录、乡镇核查报告、收入证明等材料,档案材料丰富、详实。无锡、镇江、盐城等市为了加强低保资金规范管理,开始探索低保资料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全省大部分市都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以动态管理为主线,切实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
  
  四是强化监督,公开发放。为使专项经费规范运作,确保民政对象按时足额领取款项,各地坚持阳光操作,注重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款物发放前,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和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群众意见;款物发放中,利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做到救济政策、救济对象、救济金额三公开;款物发放后,由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防止截留和挪用现象发生。连云港、常州、南通、镇江等地民政局将救灾款物的申请办法、补助优待标准、下拨额度等通过民政网站、发放宣传卡片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扬州仪征市、江都市修订完善了《查灾核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政财务审计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每年组织力量对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泰州海陵区民政局每年都组织对乡镇(街道)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民政财务互审,对救灾款物的分配投向和使用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徐州市在专项执法监察时聘请了4个会计师参与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救灾救济专项资金重点使用不够突出,发放时段过长。个别乡镇未能按规定时间将救灾救济春荒和冬令款及时发放到灾民和困难户手中;二是少数基层单位在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的分配使用上,还存在着注重钱物发放,账目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三是个别县城乡低保经费未能做到“民政造册、财政拨付、个人持卡、银行发放”的要求,不符合城乡低保经费规范化发放要求。
  
  希望各地通过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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