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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全年费用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11月,并于次年的元月份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在财政部门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在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五章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第十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克州统一认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四种如下: (一)糖尿病胰岛素替代治疗,伴有脏器损伤的高血压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治疗; (二)采取特殊治疗,如肾透析、恶性肿瘤化疗等; (三)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四)白内障、阑尾炎的门诊术后治疗。 第十二条 特殊病种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由克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克州人民医院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认和备案,同时发放《克州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鉴定证》,鉴定费用个人自理。被确认的特殊病种患者凭《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克州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鉴定证》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必须在其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不得凭处方外购,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药物供应和使用的服务工作。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诊住院实行定点管理。各县(市)劳动部门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做为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诊住院时,需按照首诊必须在州、县(市)级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办理就诊住院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因急诊抢救不能赴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就近一家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应在入院抢救期过后,由病人或其家属凭急诊证明转入指定的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否则,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确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改办备案,待病情稳定进行康复性治疗时,应立即转回其指定的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就诊的,参保人员必须按照逐级转诊转院的办法就诊住院。否则,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探亲、旅游或学习期间,因突发疾病而在外地就诊住院的,须在病情稳定后,向其属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回来后,凭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有效的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及社区劳动保障站(所)的证明到其属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外地住院医疗费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住院费用给付手续。属地参保异地就学就医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享受属地待遇,对于在出国出境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给付。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自治区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给付,给付的限额及比例按本办法执行(不分甲、乙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付: (一)普通门诊 按本办法参保的城镇居民每年门诊报销限额为100元,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发票到属地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二)特殊病种门诊给付标准 1、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元,并实行限额准入管理,起付线标准每年200元/人,超出200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付。超出年最高给付限额部分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按以下标准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标准表 统筹基金给付比例 统筹基金给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社区卫生机构及乡级医疗机构 县(市)级医疗机构 州级医疗机构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年给付限额为200元-1000元 100% 90% 80%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