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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从缔结技术引进合约的对方的非本国居民处直接获得已经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出资金额的公司--本国居民与该非本国居民间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款:与前款(1)(4)所列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条款的变更(仅限追加新的指定技术的情况) 第3款:由于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第1款(1)至(4)所列者除外)相关合约的条款的变更,技术引进合约的等价报酬之额超过1亿日元且与指定技术相关的 第2项:必须在进行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之日起前3个月内,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根据法第30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3项: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事项如下: 第1款:申报人的姓名、住址或居所以及职业(对法人来讲,应为其名称、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所经营事业的内容、资本金及法人代表的姓名); 第2款: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的技术的种类及其等价报酬; 第3款:实施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日期; 第4款:希望实施技术合约的签署等的理由; 第5款:除以上各款所提到的内容外,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的合约的条款以及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4项:法第30条第3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内容为经济合作开发组织条约(仅限于涉及到与基于同条约第5条(A)的规定所确定的经常性贸易外交易自由化相关的条约部分)。 第5项:如要延长不进行法案第30条第3项或第6项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期限时,应通过邮政发送或交付发送,将记录有该延长期限的文件送交到应该接收此通知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6项:从第3条第8项至第11项的规定也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延长期限的文件。在此情况下,同条第8项中的“前一项”以及从同条第9项至第11项规定中的“第7项”可以由“第5条第5项”来替换。 第7项:根据法案第30条第5项规定或适用于同条第7项的法第27条第10项规定做出劝告或命令,应通过邮政发送或交付发送,将记录有该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送交给应该接收此通知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8项:第3条第8项至第11项的规定也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的内容的文件。在此情况下,同条第8项中的“前一项”以及同条第9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同条第10项中的“第7项”也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第10条第3款”可以用“第10条第4款或第6款”、同条第11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 第9项:根据适用于法第30条第7项的法第27条第7项规定所做的通知,必须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来进行。 第6条 之一法案第27条的技术性措词替换 法案第30条第7项所规定的技术性措词替换见下表。 措词替换的规定被措词替换的字句措词替换成的字句 第27条 第7项第5项第30条第5项 第27条 第8项必须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必须进行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7条 第9项第3项或第6项第30条第3项或第6项 该对内直接投资等该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实施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7条 第10项第5项第30条第5项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内容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 第3项或第6项同条第3项或第6项 第27条 第11项与第1项所规定的申报相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与第30条第1项规定的申报相关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涉及到同条第3项所规定的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内容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 第27条 第12项除第5项至前一项中所规定的内容外,与对内直接投资等相关的内容除第7项至前项及第30条第5项及第6项所规定的内容外,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 第6条 之二适用除外 第30条 第8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应为涉及到与事业经营相关的技术指导(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内容除外)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三章 之二报告 第6条 之三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报告 第1项:必须在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之日后的15日之内,按照主管省省令规定的手续,根据法第55条之五第1项之规定做出报告。 第2项:必须递交法第55条之五第1项所规定的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果符合法第26条第1项第1款或第2款所提到的情况,该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本国居民代理人递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