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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5-15
【实施时间】 2008-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精神,紧紧围绕“宣传、发展、培育、创建、维权”全方位开展工作,服务“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商标发展步伐
  
  年内完成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60件以上,新申请注册商标600件,新增省著名商标10件以上,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不少于1件。
  
  二、大力发展和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型产品注册商标
  
  以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以技术层次较高、拥有终端产品生产能力、具备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潜力的优势企业为重点单位,加大商标培育力度。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涉农商标
  
  结合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及时指导各类农村专业组织开展商标注册,做到“一社一标”、“一社多标”。注重发展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四、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商标
  
  重点围绕旅游、金融、现代物流、法律、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工程设计、信息技术等服务业培育发展服务商标注册。特别要注重利用荆州古城及周边县市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荆州特色的文化品牌和旅游商标。
  
  五、注重引导出口产品进行国际商标注册
  
  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出口创汇型企业,积极引导、帮助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防止被人恶意抢注;对于 “贴牌”出口企业,要引导企业转变经营观念,注册自己的商标,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靠自身的品牌占领市场。
  
  六、开发利用存量商标资源,盘活闲置商标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搭建商标管理与服务平台,提供商标查询和闲置商标许可使用、转让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做好“活力28”、“荆江”、“丹凤”、“鸳鸯”、“黄山头”等闲置商标的盘活和重新启动工作。
  
  七、加大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推荐和认定“荆州市知名商标”和“湖北省著名商标”,大力宣传《荆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进一步了解驰名认定的条件与工作程序,熟悉工作方法,继续推行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扶持与指导,初步建成“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三级梯队。
  
  八、坚决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以保护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以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为重点整治区域,严肃依法查处侵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营造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建立奖励机制,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成功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标准,按财政体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兑现。
  
  十、将商标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各地要对商标工作指标进行分解量化,“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估,年终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工作目标、不重视商标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商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围绕产业发展目标,立足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科学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商标规划的工作方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商标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商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商标发展工作,切实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商标培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升全市注册商标的数量和质量。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实施商标战略的主要目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经济、商务等部门要紧密结合产业优化调整,进一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企业使用自主商标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企业商标列入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防止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出现商标资源的流失。
  
  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方便、信用评定的政策措施,为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落实政府对驰名、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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