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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监察局《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市监察局) 2008年开展全市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要按照省监察厅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监察机关第一位的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切实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围绕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着力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和谐宜昌,推进宜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一是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扎实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严格执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二是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力度。三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越权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和非法占地、闲置浪费土地、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出让谋取私利等行为。四是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长江河道采砂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参与开采获利等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督查。一是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拒不纠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督查。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一是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二是发展改革、房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强对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等行为。四是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四、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医保、救灾扶贫、强农惠农、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三峡移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和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督促违纪违规资金归位。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长效监管,保证财政性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漠视群众疾苦,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不去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上访、酿成恶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