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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第1项的未遂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处罚 符合以下各条款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元韩币以下的罚款。<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 1、违反第5条第1项规定,未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指定的情况下,进行根据第10条第2项规定的贸易业务相关的贸易自由化业务者。 2、违反第10条第2项规定,在未通知指定事业者的情况下,利用贸易自由化网进行根据第10条第2项规定的贸易业务者。 3、违反第18条第2项规定,毁损指定事业者、贸易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电脑文件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或侵害其秘密者。 4、违反第18条第3项规定,泄漏贸易中已知的电子文件和贸易信息之秘密或盗用的指定事业者员工或曾经的员工。 5、违反第18条第4项规定,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未保管电子文件及数据库的指定事业者员工。 第二十七条 :量罚规定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职工,进行其法人或个人业务相关的第25条或第26条的违反行为时,在处罚行为者外,对法人或个人处以符合各条款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过失罚款 1、违反第19条规定,对公开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指定事业者,处以1亿元以下韩币的罚款。 2、违反根据第24条规定的命令的指定事业者,处以5千万元以下韩币的罚款。 3、依照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罚款,根据总统令规定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征收。 4、对根据第3项规定的罚款处罚不服者,自接受处分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出异议。 5、根据第3项规定接受罚款处分者,根据第4项规定提出异议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应立即向管辖法院通知其事实,接受通知的管辖法院应根据费诉讼事件程序法进行罚款裁决。 6、在第4项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缴纳罚款时根据国税拖欠处分条例征收罚款。[修改全文1999.02.05] 第二十九条 :适用处罚中的假设公务员 根据刑法及其它法律,在指定事业者员工的处罚适用上,将指定事业者的员工视为公务员。 附则:<第4479小项,1991.12.31>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则:政府组织法<第4541小项,1993.03.06> 第一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至三条:省略 第四条 :因新建商工资源部的其它法律修改 <1>至<54> 省略 <55>如下修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法律。 第2条 第5小项,第5条第1项,第7条第1项、第3项,第8条第1项、第2项,第9条第2项,第11条第1项,第17条,第18条第5项,第19条第2项、第3项,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1项,第24条,第26条第1小项及第28条第1项第1小项,第4-6项中,“商工部长官”改为“商工资源部长官”。 <56>至<100>省略 第五条 :省略 附则:对外贸易法 <第5211小项,1996.12.30> 第一条 :施行日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 至第七条:省略 第八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8>省略 <9>如下修改促进贸易业务自由化的相关法律。 在第二条第1小项中“对外贸易法第18条第2项”改为“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2项”。 <10>及<11>省略 第九条 :省略 附则:因实施行政程序法的整顿公认会计师等相关法律 <第5453小项,1997.12.13> 第一条 :施行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 :省略 附则:因更改政府部门名称等的调整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第5454小项,1997.12.13>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附则 <第5769小项,1999.02.05> 1、施行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处罚措施:对施行本法之前行为的适用处罚上,遵照原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