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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3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须有进行搜救行动的详细的计划。适当时,须与可能提供搜救服务或可能得益于搜救服务的人员的代表共同制定这些计划。 4.1.4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始终了解搜救单位的准备状况。 4.2 紧急情况信息 4.2.1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合作确保它们每天24小时均能迅速和可靠地接收在其搜救区域内用于此目的的设备发来的遇险报警。收到遇险报警的任何告警点须: .1立即将该报警转发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然后视情况对搜救通信予以帮助;和 .2如可行,对报警进行确认。 4.2.2适当时,各当事国须确保对通信设备的登记和紧急情况的反应作出适当的有效安排,使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能迅速使用有关登记信息。 4.2.3任何当局或搜救服务单位,在有理由认为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须尽快将所有现有信息发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2.4在收到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立即对此种信息作出评估,并按第4.4款确定紧急阶段和所需行动范围。 4.3初步行动 收到遇险事故信息的任何搜救单位,如能提供帮助,须立即采取初步行动并须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通知事故在其区域中发生的搜救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4紧急阶段 为帮助确定适当的工作程序,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对下列紧急阶段作出区分: .1不明阶段: .1.1收到人员失踪的报告,或船舶或其它航行器未能如期抵达时;或 .1.2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未作出预期的船位或安全报告时。 .2告警阶段: .2.1继不明阶段之后与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建立联络的尝试失败,并且向其它有关方面的查询不成功时; .2.2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3遇险阶段: .3.1收到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危险状况并需要立即援助的确切信息时;或 .3.2继告警阶段后与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建立联络的进一步尝试失败和进行更广泛查询不成功表明有遇险情况的可能性时;或 .3.3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并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4.5 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在紧急阶段期间应使用的程序 4.5.1在宣布不明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开始查询以确定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或须宣布告警阶段。 4.5.2在宣布告警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扩大对失踪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查询,向适当搜救服务部门发出报警,并根据特定事件的情况开始必要行动。 4.5.3在宣布遇险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根据第4.1款的要求,按其工作计划行动。 4.5.4搜寻对象位置不明时开始搜救行动。 在宣布紧急阶段而搜寻对象的位置不明时,下列规定须适用: .1在紧急阶段,除非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知道其它中心在行动,否则须承担开始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其它中心磋商,以指定一个中心来承担责任; .2除经有关中心协议而有其它决定外,有待指定的中心须是按最近报告的搜救对象的位置在其负责区域的中心;和 .3在宣布遇险阶段后,对搜救行动进行协调的中心须视情向其它中心通报所有紧急情况和其后的所有事态发展。 4.5.5向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传递信息。 凡可能时,负责搜救行动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均须将有关开始搜救行动的信息传递给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 4.6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国时的协调 对于涉及多于一个当事国的搜救行动,每一当事国在收到该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的请求时,须按照第4.1款所述的工作计划采取适当行动。 4.7 搜救活动的现场协调 4.7.1从事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和其它设施的搜救活动须在现场作出协调,以确保最有效的结果。 4.7.2在有多个设施要从事搜救行动并且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认为有此必要时,应尽早并且最好在各设施抵达规定的作业区之前将最有能力的人员指定为现场协调人。须根据现场协调人的显见的能力和作业要求,为现场协调人指定具体责任。 4.7.3如果没有任何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因任何理由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不能对搜救任务作出协调,则涉及的各个设施应通过彼此的协议来指定一位现场协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