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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救助人的权利 第12条支付报酬的条件 1.有效果的救助作业方有权获得报酬。 2.除另有规定外,救助作业无效果,不应得到本公约规定的支付款项。 3.如果被救船舶和救助船舶属于同一所有人,本章仍然适用。 第13条评定报酬的标准 1.确定报酬应从鼓励救助作业出发,并考虑下列因素,但与其排列顺序无关: (a)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价值; (b)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对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c)救助人获得成功的程度; (d)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e)救助人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及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f)救助人所花的时间、费用及遭受的损失; (g)救助人或其设备的责任风险及其他风险; (h)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i)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及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及使用情况; (j)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2.按照第1款确定的报酬应由所有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利益方按其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支付,但是缔约国可在其国内法中做出规定,报酬须由这些利益方中的一方先行支付,该利益方有权向其他利益方按其分摊比例进行追偿。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抗辩权。 3.报酬金额不包括应付的利息及可追偿的法律费用,不得超过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价值。 第14条特别补偿 1.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2.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款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其最大增加额可达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30%。然而,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并且考虑到第13条第1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可将此项特别补偿进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增加总额不得超过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百分之百。 3.救助人所花费用,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系指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同时应考虑第13条第1款(h)(i)(j)项规定的标准。 4.在任何情况下,本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其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方予支付。 5.如果由于救助人疏忽而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可全部或部分地剥夺其根据本条规定应得的特别补偿。 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追偿权。 第15条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 1.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应以第13条中的标准为基础。 2.每一救助船的所有人、船长及船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报酬分配应根据该船旗国的法律确定。如救助作业不是在救助船上进行的,其报酬分配应根据制约救助人与其受雇人所订合同的法律确定。 第16条人命救助 1.获救人无须支付报酬,但本条规定不影响国内法就此作出的规定。 2.在发生需要救助的事故时,参与救助作业的人命救助人有权从支付给救助船舶,其他财产或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救助人的报酬中获得合理份额。 第17条根据现有合同提供的服务 在危险发生之前所签署的合同,不得依本公约的规定支付款项,除非所提供的服务被合理地认为已超出正常履行该合同的范围。 第18条救助人不当行为的后果 如因救助人的过失或疏忽或因救助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而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可剥夺救助人按本公约规定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支付款项。 第19条制止救助作业 不顾船舶所有人、船长或其他处于危险中的不在船上而且未曾装过船的财产的所有人的明确而合理的制止而提供的服务,不产生本公约规定的支付款项。 第四章 索赔与诉讼 第20条优先请求权 1.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影响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救助人的优先请求权。 2.当已提交或提供了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在内的令人满意的担保后,救助人不可行使其优先请求权。 第21条提供担保的义务 1.应救助人要求,根据本公约规定应支付款项的人,应对救助人的索赔,包括救助人的利息和诉讼费用,提供满意的担保。 2.在不影响第1款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所有人,应尽力以保证在货物释放前,货物所有人对向其提出的索赔,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在内,提供满意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