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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01-01
【实施时间】 199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93修订)

[接上页]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及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及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及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及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及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
  
  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货物收妥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妥印章或其它收妥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及
  
  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物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 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
  
  及
  
  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
  
  及
  
  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 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
  
  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或
  
  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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