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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16-11犯有下列行为者处前条所述刑罚: 1)故意不按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附送的章程规定的条件使用该商标。 2)故意出售或经销不当使用集体证明商标的商品。 3)已使用过的集体证明商标不受保护之日起10年内,或者故意使用该商标的复制或仿制商标,或者故意出售、经销、供应或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者。 本条规定适用于劳动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三章所称的工作商标。 716-12716-9至716-11的累犯加倍处罚。 716-13法庭在任何情况下可判决由败诉方依照刑法典第51年的条件和要求张贴判决书,并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全文或摘要刊登,但刊登费用不得超过所处罚金。 716-14依照716-9及716-10判决的,法庭可判决没收商品及作案工具。 法庭可判决没收商品归商标所有人,并且不妨害损害赔偿。 法庭亦可判决销毁该商品。 716-15行政法院法令制定本卷施行办法。 716-16712-4条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逐步施行。1991年12月28日前提交的申请依关于商标或服务商标的1964年12月31日1360号法令规定的程序审查和注册。 ①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由1992年7月1日597号法令发布,该法令废止了1991年1月4日7号法令,并将其全部内容并入知识产权法典第二部分第七卷第一编,现仅将该目录编译出。-译者 ②目录为译者所加。 |